中共河南工程学院纪委文件
豫工院纪〔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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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经济活动类项目
管理工作再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河南工程学院经济活动类项目管理工作再监督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工程学院纪委
2017年4月14日
河南工程学院经济活动类项目管理工作
再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类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校党委《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活动类项目是指学校《立项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六大类项目,包括学校基本建设及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物资、办公家具及设备采购,固定资产的维修改造,大宗物资、图书教材等批量采购,大型计算机软件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主办单位(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参与部门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实施管理监督等履职情况的再监督。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四条 按照项目大小实行分类监督。
(一)重大项目实行项目监督责任人制度。凡校党委研究决策项目以及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重要项目(5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项目,纪检监察部门明确监督责任人跟踪监督,负责到底。
(二)一般项目(10万以上50万以下)实行备案制。
(三)其他项目(10万元以下)实行报表制。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对上述三类项目采取现场监督、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项目主办单位(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参与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立项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不干预项目主办单位(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参与部门的正常工作,对项目主办单位(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依法实施再监督。
再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办单位(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参与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论证及立项制度执行、概预算报批情况;
(三)招投标办法、文件及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的合同签订及履行、交付项目的验收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
(五)项目变更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六)项目最终结果;
(七)项目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八)依纪依规应当监督的其他情况;
(九)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八条 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项目监督责任人制度,项目监督责任人根据项目特点,针对项目关键环节、重点内容及运转流程制定监督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并最终形成完整监督档案。
(一)前期监督
1、项目主办单位(部门)应当在项目启动后3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的项目意向书等资料报纪检监察部门,由纪委主要领导签批,确定项目监督责任人。
2、发布招标信息3个工作日前主办单位(部门)负责将招标审批表、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将招投标文件及招标发布公告等相关资料送达确定的项目监督责任人进行报备;招投标主管部门开标前一日向项目监督责任人通报招投标进展情况。
(二)中期监督
项目监督责任人应重点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监督中标结果是否正常等。根据项目情况可分别采取参加与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参加开标评标现场会、审查投标人资质、查阅专家评分表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再监督。
(三)后期监督
1、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投标主管部门、项目主办单位(部门)应分别向项目监督责任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和合同扫描件等,项目监督责任人应认真审阅合同及相关文件,对履行合同审查(特别是对合同专项条款的审查)职责进行监督。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督责任人应定期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特殊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3、验收环节结束后,项目主办单位(部门)应将合同执行情况、验收程序履行等情况及时报项目监督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审阅备案。
第九条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一般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部门)在项目正式立项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相关完成资料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项目招投标主办单位(部门)在招标信息发布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审批表等资料报纪检监察部门;项目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并报送相关资料(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验收单等)。
第十条 实行报表制的其他项目,由主办单位(部门)在项目正式立项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立项申请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每学期末主办单位(部门)将项目终结后的有关信息资料以报表(见附件)形式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项目监督责任人应在纪检监察部门每个月的工作例会上将所负责的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通报,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担责、谁参与谁担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的项目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凡违规操作的违规行为、违纪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经济活动类(其他)项目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