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处(文科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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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
2021-03-15 14:42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豫工院教[2012]91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理论教学处于同等重要地位,与之相辅相成,对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文件

(一)实验教学大纲

1.独立设课或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均需有实验教学大纲或在理论课教学大纲中单列。大纲应对实验的目的、任务、内容、学时、项目、考核及教学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2.课程实验教学大纲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元素,是实施课程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河南工程学院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规范及要求”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

(二)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1.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培养目标,对实验教学所承担的任务、实验课的设置、实验项目的选择、实验学时的分配、实验教学的进程及实验教学的环节等问题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优化设计,构建完整、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形成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学生在计划指导下,结合理论课学习和学分制的选课要求,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接受系统完整的实验技能训练。

2.实验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

序号、实验项目名称、班级、内容、目标(目的)、任务、方法、学时、性质、要求、考核、必(选)修。实验学时超过30学时的必需单独设课。

3.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的最基本的指导性文件,亦是实验室建设、评估、定编、设备投入、资金分配、工作量核算、完成基本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实验教学计划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计划,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实验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报教务处、设备处备案。若因实际情况确需修改、更新或增补某些内容时,需由提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设备处备案,其中涉及范围较大的重大调整需经教务处批准。

4.各类选修课内的实验,按课程性质分为相应实验系列,一般由开课单位确定,供学生自主选做。

二、实验项目管理

(一)凡列入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项目,需由项目开出实验室提出该项目的内容、目的、要求、所需仪器设备、预期操作时间、准备时间、所需低值易耗品及其它成本、所需学生人数及分组、所属课程、指导方式、考核方式、性质(验证型、演示型、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型)、必修及选修实验要求等,并按规定填入《实验项目卡》,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存入实验教学文件档案。实验项目的撤消、合并、修改、调整等,需由实验室提出申请,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二)实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理论课紧密结合,项目之间既承上启下又相互独立,没有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现象。同一项目用于不同专业时,若具体要求有所不同需在《实验项目卡》上注明。

(三)在加强基本训练的同时,要及时更新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在保证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必做实验项目的基础上,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开设一些选修实验项目,尤其是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项目,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对学生进行开放实验,让学生自主的选择开放项目。选修的实验项目和开放的实验项目应列入实验教学计划,有完整实验资料(实验指导书、实验方案),一般以专业设立实验模块或以实验室功能设立实验模块。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创新实验室,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进行实验。

三、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一)实验室根据各自的条件不同,可采用网上预约、随机预约、集体预约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开放的实验项目应列入实验教学计划,开放实验室应在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开放实验项目、开出时间等内容在网上向教师、学生公布,以便学生通过实验预约系统预约选课。

(二)新开实验项目或开新实验项目者必须试讲、试做,试做报告书,经教学单位和实验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和设备处审定后方可进行。

(三)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前,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每一实验开始前须向学生讲明实验目的和要求。

(四)采用科学的循环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使每组实验的学生人数趋于合理,提高设备利用率。

(五)应选聘有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至少应参加一个循环的学生实验的辅导、实验报告和实验的考核工作。对第一次受聘开实验课的实验指导教师,按新开实验项目或开新实验项目者执行,开课前必须试做试讲。实验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时应做到:

1.认真备课,预做实验,写好教案,对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设备、仪器、注意事项、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做到心中有数。

2.课堂授课要严肃认真,实验前讲授要简明扼要。在实验教学大纲的框架内,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或降低对学生的要求。

3.在实验方法上可采取演示、验证、综合、设计、研究、仿真、开放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要认真做好预习检查、提问及考勤记录。

4.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及时的进行巡回检查,做好防火、防电击、防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工作,对违反操作规程又不听指导的学生应给予批评并中止其本次实验,待熟悉后补做。对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记学分。

5.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若发现缺损,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

6.每个实验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实验(践)教学日志,该日志是了解实验教学进度,分析、研究、改进考查教学效果及提高设备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指导教师工作态度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期结束前要报各实验室汇总。

7.对每届学生的每个实验项目要选择典型(好、差)实验报告存档。

(六)每个实验项目均应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要对实验报告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实验报告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实验步骤、实验原始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内容。课程结束后采用统一格式装订成册。对学生实验报告要全部批改,指出问题,对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或网上进行讲解。

四、实验教学考核

(一)实验课程结束后,可按照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分阶段进行考核,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本实验课程的特点,量化出相应的分数。

(二)实验考核一般采用笔试或口试(仪器原理、实验原理、实验结果分析等)、平时操作考试(随机抽题、独立操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等)、平时考核(每次实验的预习、操作、报告等)、综合实验的操作考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给出最后实验考核成绩。

(三)根据实验教学的特点,可将实验过程分为若干阶段,对所做实验项目不合格的实验项目必须重做或重修,前一阶段实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实验,必须重做或重修。

(四)凡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实验以不及格计:实验项目未按要求选全;实验课无故缺席;无故不做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伪造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

(五)独立设实验课的成绩一般按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实验成绩合格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按实验学时占本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列出相应学分,记入本课程最后成绩,实验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五、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一)开展经常性的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教学,保障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实验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教务处、设备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抽查。

1.各单位在安排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时检查内容为:

1)实验中心检查任课教师在编制完教学日历之后是否将《实验教学授课计划》及时分送有关实验室。

2)实验室核对《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中所列实验项目是否符合大纲要求,是否有齐备的教学文件,是否有条件开出。

3)检查本专业所开设课程中实验是否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全部开出;各实验室上报的《实验课程表》是否符合要求;各实验课指导教师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2.各单位在开学初两周之内完成的教学检查内容为:

1)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的教案准备情况;检查即将开始的各实验项目的准备情况。

2)实验教学指导书是否准备到位;新开实验或开新实验者是否试讲试做;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实验考核方法是否制定并向学生公布。

3.各单位期中教学检查的任务:

1)就课堂教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内容为:学生出勤率、学习纪律、预习情况,学生预约情况,教师授课及指导情况,实验报告批改情况,教学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2)对教学进度及仪器设备完好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抽查学生实验报告和实验教学记录。召开期末实验教学总结会议。

4.各单位在期末检查中,除对期中教学检查内容继续进行之外,还要做好下列检查工作:

1)实验课考核是否严肃认真、符合要求,考核题目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对学生考核的有关规定是否认真执行。

2)对本学期实验项目的设置、仪器设备及实验耗材经费使用,学生学习成绩,教学计划、大纲、教材、指导书的内容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和总结分析。

(二)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各教学单位及实验室要结合实际拟定实验教学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切实认真执行。

(三)建立和健全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实验课程建设,开展以实验条件、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和学生学习效果为主要内容的实验室评价工作。将各类评估、评优及教学检查情况作为考核教学单位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四)将开展创新教学活动、加强创新能力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逐步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定期开展知识竞赛和实验技能竞赛,定期开展学生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竞赛及评选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教育功能,提高教学质量。

(五)各实验室(实验中心)应建立实验教学文件档案,并由指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存档内容包括:实验室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安排、课程表、实验记录卡、实验记录等、学生典型(好与差)实验报告、实验成绩考试评分办法、学生实验成绩、实验教学总结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2924


河南工程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认定办法

豫工院教[2014]116

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开设与规范化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综合性实验

第一条 综合性实验的定义

综合性实验是指在学生掌握一定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其能将一门课程中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知识点有机结合,或者属于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的知识点有机结合。开设综合性实验的目的是对学生的实验技能进行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以及查阅资料的能力。

第二条 综合性实验的特征

(一)实验内容的复合性:实验内容的复合性是综合性实验的重要特征,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对基础课而言,实验内容一般为涉及本课程或系列课程的综合知识;对专业课而言,实验内容一般涉及相关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

(二)实验方法的多元性: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方法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运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实验原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不同的实验方法。

(三)实验手段的多样性: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手段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不同的实验技能。

(四)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综合性实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实验内容、方法、手段的综合性,掌握综合知识,培养综合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运用综合的方法、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能力、素质的综合培养。

第二章 设计性实验

第三条 设计性实验的定义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选择或制作仪器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开设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在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综合运用知识、提出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开设设计性实验时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要求提出实验目的和实验要求,并给出实验室所能够提供的实验仪器设备、器件、药品、试剂等实验条件,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器件、药品、试剂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结果等。实验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创新性思维,体现科学精神。

第四条 设计性实验的特征:

(一)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设计性实验在给定实验目的和实验条件的前提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己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器材,制定操作程序,学生必须运用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探讨。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学生处于主动学习的状态,学习目的非常明确,独立思维特别是创造性思维比较活跃,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可得到调动。

(二)实验内容的探索性

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内容一般尚未为学生系统了解,需要学生通过实验去学习、认识,打破实验依附理论的传统教学模式,恢复实验在人们认识自然、探索科学发现过程当中的本来面目,让实验教学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知识、培养能力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

(三)实验方法的多样性

在实验过程中,设计性实验的实验目的是明确的、唯一的,但实验条件是可以选择、可以变化的。因此,学生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法达到实验目的,从根本上改变了千人一面的传统教学模式,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学思想。

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在学生掌握常规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之后开设。

第三章 创新性实验

第五条 创新性实验的定义

创新性实验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或教师选定的研究方向,针对选定目标所进行的具体研究、探索性质的实验,是学生早期参加科学研究、教学与科研结合的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六条 创新性实验的特征

创新性实验具有实验内容的自主性、实验结果的未知性,实验方法、手段的探索性,实验选题突出当前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前沿课题。

第四章 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认定

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必须经过认定。为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教学质量,原则上每个实验不少于4学时。对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教师和实验室,学校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运行经费分配上予以倾斜。未经认定的实验项目,不能作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第八条 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验教学大纲,经过对实验目的、要求、应用知识面、实验手段和方法、研究领域等方面的论证后,选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设置方案,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报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所在院(部)。各院(部)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院(部)根据专业特点聘请3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实验项目进行现场评审,签署评审意见,报院(部)同意;各院(部)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签字确认后连同《综合性、设计、创新性实验项目认定申报表》汇总交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院(部)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进行最终审定。

认定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至少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南工程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申报论证表》(附件1);

(二)《河南工程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汇总表》(附件2);

(三)反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内容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或任务书;

(四)学生实验报告或作品。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829

 

 

 

 

 

 

 

 

 

 


附件1

河南工程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申报表

部门名称


实验室名称


申报实验项目


计划学时


实验项目编号


开出要求


开出类别


每组人数


实验课程名称


学生实验报告份数


申报依据:

申报人(签名):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学院审批意见:

学院院长(签名):

 

论证结论

综合性 设计性 两者都不是








备注:1、开出要求:填必做或选做;2、开出类别:填基础、专业基础、专业、专业方向或其它;3、申报实验项目,填写综合性或设计性;4、实验课程名称,请填写全称,不要缩写;5、此表一式两份学院和教务处各留一份。

 

附件2

河南工程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汇总表

学院       专业 学年  学期

序号

实验课程名称

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名称

备注

















































































院长签字:


河南工程学院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豫工院教[2014]118

为规范和有序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构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自主学习平台,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开放实验室宗旨

第一条 开放实验室是指学校实验中心()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等,面对教师和学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的宗旨是:面向全校师生、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工作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开放实验室的管理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由各院(部)统一管理, 各院(部)应制订开放实验室管理细则,以保证开放实验室能够正常运行。

第四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现有设施及承受力,不断开发和更新实验。开放实验主要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大型精密仪器开放型及计算机应用技术等类型。

第五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原则上是教学计划以外的,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内容。除个别经批准的设计性、综合性的教学计划内的实验外,课内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做,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第六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时间应是业余的、课外的。各实验中心(室)可根据自身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情况,试行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9),或阶段性(周六、周日、假期)开放的模式。

第七条 实验室的开放应面向全校学生。学生选择开放实验项目的规模,原则上至少要10人以上,对一些科技活动实验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可不受人数限制。

第八条 对于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等须利用开放实验室进行的项目,学校或各院(部)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本校教师开展项目、课题研究,从教师的项目、课题经费中支出,其他人员使用实验室资源按《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开放实验室的实施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教务处组织协调。各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中心(室)每学期期末前,应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及寒暑假期间的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对下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进行申报,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内容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实行登记制,学生填写《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登记表》。各实验中心(室)统一安排计划实施的开放实验项目、实验指导教师及值班人员。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实验室规范化管理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选做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照实验室规定的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三条 学生进行实验及仪器设备操作前,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给学生讲解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操作运行规程、安全、卫生、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实验过程中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

第四章 开放实验室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验中心(室),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倾斜,进行重点建设。在实验室开放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可以申报教学成果奖。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及实验人员围绕实验室开放进行立项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实验室把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作为开放实验题目,鼓励和支持依托开放实验开展创新性研究。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果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技术评奖和参加学科竞赛。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初对实验室(中心)开放申报工作进行审批。对批准开放的实验室(中心)学校给予资金支持,资金支持额度1-2万元。其中50%-70%用于购买实验耗材,30%-50%用于指导教师工作补助。各学院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中心)开放。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工程学院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文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829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

/ 学年 学期)

院(部): 实验中心:

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者类别

本科


人数


分组


专科


学时数


指导教师


职称


实验项目类别

验证( )演示( )设计( )综合(

实验地点


开放时间

每周  学时 具体时间:

 

实验目的、内容、要求

 

 

实验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院(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本表一式四份,指导教师、实验中心、院(部)、教务处各一份。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豫工院教[2009]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加强我校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步伐,推动我校实验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为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性人才创造良好的条件,学校决定立项建设一批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和培育,使其进入省级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行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综合实验中心,以物理、化学、生物、电子、力学、机械、计算机、经济管理、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学科和类型为主。

第二章 遴选和审批

第三条 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两年遴选一次,由各系()组织申报,教务处依据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标准负责组织遴选工作。

第四条 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任务饱满、梯队结构合理、承担跨系()实验教学任务,基本达到“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要求的实验室,均可申报。

第五条 准备申报的实验室应在院、系()的领导和组织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原则,认真制订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第六条 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相关专家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学校审定的方法产生。

第七条 从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示范中心实行校系()两级的管理模式。学校将示范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组织和领导。在资金投入上实行政策倾斜,优先立项建设。

第九条 示范中心所在系()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要为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教学研究队伍。

第十条 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制,示范中心被遴选确定后,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示范中心完成教学及建设任务并接受系()和学校的检查。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副高职称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中心的实验教师及技术、管理人员受中心主任领导,由中心统一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中心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功能放置在各实验室,大精贵实验设备由专人负责,实行专管共用,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中心对下属各实验室的所有资源实行统筹管理,并根据教学需要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实验室的整合。

第十四条 院级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示范中心,学校将给以奖励并加大经费投入,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院级实验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

1.教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指导示范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

2.人事处根据示范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定编核岗,在学校核定的指标内,保证示范中心的岗位职数和相应职务人员的聘任。

3.设备处根据示范中心建设所需仪器、设备进行招标、采购、安装、调试活动。

第十六条 系部和示范中心。

1.根据学科发展以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中心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2.根据学校教学计划进行合理安排,编制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工作,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开展科研和科技创新活动。

4.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完成仪器资产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负责对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做好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经费,用于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及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配套建设。此外,学校还将根据具体申报过程,为成功申报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系()颁发奖金。

第十八条 院级示范中心建设经费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制定的标准一次核定、分期划拨。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70%用于相关硬件建设(如课件购置或制作,设计型、创新型实验材料购置,自制具有特色的小型实验设备,相关耗材的购买,相关资料购置,网站建设等)15%用于相关软件建设(如相关管理文件、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的制定,实验教学及实验考核方式的改革等)15%用于调研,考察学习等。

第六章 评估和验收

第十九条 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期为2年。中心建设过程中,学院将对其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年度和中期检查评估,示范中心主任每年应按要求提交《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年度(中期)建设进展报告》,同时提交经费使用说明。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示范中心,将取消其建设资格,停止后续经费的资助。

第二十条 验收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期满后,示范中心所在系部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并对照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进行全面总结,向教务处提交自评总结报告。

2.教务处组织专家依据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对申报验收的示范中心进行评审。

3.通过验收的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校授予“河南工程学院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示范中心”称号。

4.建设期满,未通过验收者,一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1次,其间不再资助经费,验收费自理,再次验收仍达不到验收标准者,视作未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者,所在系(部)不得申报下一届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5.获得“河南工程学院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称号的系部,学校将根据《河南工程学院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给予建设单位和主要建设者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工程学院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省和国家有关文件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9224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

豫工院设[2008]148

根据《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高等院校实验室的建设及管理,应围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人才的培养方针,以建设高标准、基础扎实、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布局合理、与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相适应的教学质量高的实验教学体系为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

(一)实验中心(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院属各部门和各系、部必须高度重视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学院实验中心(室)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到学科发展与专业建设等方面的要求,根据各学科教学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保实验中心(室)的规模和水平,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三)学院实验中心(室)的工作,必须保证各项实验、实习教学质量,并配合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四)学院从事实验教学的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等)要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认真完成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

二、基本任务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各项实验教学任务,积极编写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注重培养学生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细致的工作作风。随着教学内容的更新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加强学生创新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要对学生全日开放。

(三)实验中心(室)要根据科研需要,积极为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尽最大可能保证学院各项科研任务所需的工作条件。

(四)实验中心(室)应注重实验技术、实验方法的研究,如实验新工艺、新技术、研制实验新材料、新试剂及新元器件等,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技术潜力,以进一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五)实验中心(室)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标准,定期进行校检,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除复杂、特殊的校验项目外,常规的校验项目应力求在院内解决。

(六)实验中心(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院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

(七)严格执行实验中心(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三、设置与建设

(一)学院实验中心(室)的设置,应遵循有利于学科及专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在具备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要求;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符合条件要求的实验中心(室)主任及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我院实际进行。

(二)实验中心(室)建设应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实验中心(室)发展和建设规划,对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根据学科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实验中心(室)建设。

(三)根据学院批准的实验中心(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制订本实验中心(室)的年度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实验中心(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增加实验设备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规模化的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五)实验中心(室)要重视实验队伍建设,有目的、有计划的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鼓励实验人员在职进修,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鼓励他们参加各种实验技术的基础课程学习,跟学生班听课和下厂实习,参加专题讲座和培训班。

四、体制与管理

()体制

1.学院实验中心(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设备处主管全院的实验中心(室)管理工作。

2.设备处在实验中心(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与协调全院实验中心(室)的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中心(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根据学院各学科建设的需要制订实验中心(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完善有关实验中心(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实验中心(室)队伍建设及制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予以实施。

3.实验中心(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应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经学院考察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管理

1.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实验中心(室)主任均须由学院任命。实验中心(室)主任必须履行《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中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

2.为加强对实验中心(室)的管理,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职责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中的各项主要职责,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

3.各实验中心(室)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实验中心(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做好人员、设备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及交接工作。

4.要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院根据实验中心(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参照教育部《高等学院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制定学院及专业实验中心(室)的规范化管理规定,定期对实验中心(室)的管理状况进行评估。

5.学院要定期进行总结、交流实验中心(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五、安全与劳动保护

(一)实验中心(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和定期检查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二)实验中心(室)人员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中的各项内容。

(三)针对在高温、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六、本条例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七、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1111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豫工院设[2008]147

实验室安全是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院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开展,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对整个学院的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为保障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各系、部及实验中心(室)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中心(室)系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各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对实验室重点安全部位应制订紧急处置预案,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要准备齐全,定期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实验室消防设施要严加管理,不得损坏,不得挪为它用。

四、对于剧毒、易爆、易燃、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河南工程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下班前对稀、缺、贵重物品应妥善收存,关闭门窗及水阀,切断电源。

六、各种压力瓶不得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其它种类气体使用。

七、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八、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九、学院将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制,各系、部及实验中心(室)应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保卫处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进行检查,进行事故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给予从严处理。

十、每逢寒暑假和重大节日,各系、部和实验中心(室)及相关部门,认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各实验中心(室)认真填写安全记录。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20081111


河南工程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豫工院设[2008]149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真实记载,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材料的充实、完整为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手段的现代化创造了条件。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应以优化实验室档案为基础,实现实验室管理工作科学化为目标。为了加强实验室档案管理,及时、客观、准确的收集、整理和运用实验室基本信息资源,以便为上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7号令]和我院关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要求

(一)全院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室)及有关单位,均须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归档。

(二)实验中心(室)主任及主管部门要重视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及存档工作。

(三)实验中心(室)工作档案必须保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和连续性,要在实验中心(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逐年积累,严加管理。

(四)承担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及时收集,定期整理。严格档案借阅手续,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五)实验中心(室)主任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各实验中心(室)对需要上报的档案,须经系部主任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范围及内容

(一)实验中心(室)建设与管理

1.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验中心(室)建设与管理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

2.实验中心(室)建立的论证申报材料、学院批文。

3.重点实验中心(室)建设的文件材料。

4.实验中心(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的文件材料(包括:评比通知、办法及先进事迹和获奖证书等),工作简报,工作总结。

5.实验中心(室)各种统计报表。

6.实验中心(室)各类规章制度的执行记录(包括实验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品使用记录、仪器损坏丢失赔偿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

7.人员考核记录:包括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的平时考勤记录、年终考核记录。

8.工作日志:主要是指实验人员的日常工作量情况,如:实验人员的上课情况,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实验室卫生,实验报告的批改等。

(二)机构与人员管理类

1.实验中心(室)机构设置及实验室主任任免材料。

2.历届实验中心(室)主任、实验室各类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职务职称、人员分工、岗位职责、培训计划、实施记录、考核办法、考核材料、奖励记录等)。

3.对本学期首次开出的新实验,指导教师应有试作记录,首次上岗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应有试讲记录,每学期归档一次。

(三)实验、实训教学与科技活动类

1.实验中心(室)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课表、实验记录、实验项目卡片、实验(训)课考试或考核办法、实验课程安排表、各类学生上课情况、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实验、实训报告、实验成绩记录、实验项目开出情况等)。

2.学生第二课堂的建立与组织,参与人员情况及成果报告、开放性实验室使用情况等文件材料。

3.实验中心(室)科技活动的文件材料(包括科研或实验技术开发、设备自制及改造革新的计划、设计、图纸、总结、鉴定、成果报告、获奖证书、论文、专著等)

(四)仪器设备管理类

1.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学院主管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实验中心(室)制订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2.仪器设备计划管理(包括申购计划,调研、论证报告,立项批示,实施进度,工作总结等)。

3.仪器设备账物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账,低值耐用品账,借还记录,危险品领用记录,设备报废单,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赔款凭证,设备移交清册等)。

4.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材料)。

5.进口仪器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包括技术协议,设备配置清单,外贸合同,免税申请报告,设备保修单,设备安装与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设备验收报告等)。

6.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护保养、故障检修记录,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记录,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等)。

7.学院有关仪器设备业务工作的综合性统计材料。

三、文件材料收集、管理办法

(一)实验中心(室)建设与管理类文件、机构与人员管理类文件、实验教学与科技活动类文件及仪器设备管理类文件,均应按照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分类、编目,由实验室统一归档管理。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其说明书及随机文件材料,由学院档案室负责监督、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整理编目、上架排列,并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一份留实验中心(室)备查。

(三)一般仪器设备文件材料,由各实验中心(室)自行妥善保管。

(四)移交学院档案室的文件材料,其保管期限由学院档案室按照教育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保存在各实验中心(室)的大型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复印件与设备共存,设备报废后由学院档案室及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鉴定、销毁;各实验室自己保管的其它文件材料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价值大小确定保管期限,重要的定为长期保管(50年),一般的定为短期保管(15年),对于部分不满15年而早已不具备保存价值的短期材料,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鉴定后提前销毁,一般仪器设备说明书及随机文件材料与设备共存。

(五)各实验中心(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注意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到学院档案室办理移交、借阅手续;在提供档案资料时必须严格执行借阅制度,严格进行借阅登记。对借阅的档案,借阅者不得污损、拆页,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四、本制度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1111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豫工院设[2009]41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实验室综合能力,按照学院教学和科研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中心设置原则

(一)必须以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以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为依据,满足我院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充分考虑到教师科研需要,实验中心应为教师的教研、科研活动提供基本保障。

(三)实验中心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各实验中心的设置、调整和撤消,必须经系部提出申请后,设备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由学院正式下文,予以确认。各实验中心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情况,下设若干实验室,各实验室的设置、合并、撤消等,应由系部审批后,报设备处备案。

(四)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达到实验中心设置条件要求,可申请设置实验中心;条件未达到的,可先挂靠相关学科实验中心,待条件成熟后进行建设。

二、实验中心的工作任务

(一)专业实验中心负责为本系部所有专业和其它系部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基础课实验中心应满足全院各相关专业基础实验教学的需要。

(二)在现有条件下,根据教师的研究课题和研究方向,为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与创新性实验提供条件,充分满足教师从事教研和科研活动的需求。

(三)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按照相关专业教学任务的要求,在保证完成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任务的同时,满足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开展。

(四)全面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若仪器设备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验中心设置条件

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和发展需要,实验中心设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验中心设置条件

1.根据《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要求,基础课实验中心相关专业专职实验人员应3人以上。

2.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值须100万元以上。

3.实验中心面积至少为400㎡。

4.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公共服务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38800人时。

(二)专业课实验中心设置条件

1.专业课实验中心相关专业专职实验人员应1人以上。

2.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值须50万元以上。

3.实验中心面积至少为300㎡。

4.能开设学科各专业所需要的实验项目,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学科(专业)教学实验室每学年应承担3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

四、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948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豫工院设[2008]127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浪费和杜绝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经费包干、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界定

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其他实验用物品统称为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

(一)实验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资材料。如:各种原材料、燃料等。

(二)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800元以下及不需要特别加强管理,可以重复使用,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不易损坏的器具等,如: 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元件、零配件、文艺、体育用品,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药品、试剂、气体、实验动植物等。

三、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计划、采购和验收管理

(一)各系()于每学期开学初根据教学任务和科研需要,考虑主要实验材料的储备定额和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结合当年实验实习经费,编制本学期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按审批计划进行采购。

(二)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人员(二人以上)进行采购。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在院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由财务处、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人员共同进行采购。

(三)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必须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四、库存和在用品的管理

(一)库存应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做到存放有序,账物对号,清洁整齐,便于收发和检查。

(二)对于单价在200元以上及须加强管理的(如实验台、计算机桌等)低值耐用品,设备处和各系部或实验中心都要建立相应账目;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各系部或实验中心都要建立相应账目,领用和退库要有手续。每年设备处与各系部或实验中心要核对一次账目;各系部或实验中心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定期对领用物品核对检查,财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盘库核对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数量与金额。每年年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库。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向设备处报送有关清查报表。

(三)为了加强管理,设备处根据情况,对实验室在用物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使用得当、管理完善的给予奖励;对管理和使用出现问题的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四)工具类物品的管理实行以旧换新。对于需更新的工具类物品,须经实验中心()主任、系主任批准后以旧换新。

(五)各部门对专用工具和公用工具要安排专人管理。借用归还要办理有关手续,管理人员工作调离要交回所领工具。

五、调拨、报废和损坏丢失

(一)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院内调拨须经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损坏和丢失,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检查报告,经实验室主任查明原因,并视情节轻重提出给予适当赔偿和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审批。

(四)所有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有偿调拨费、报废处理费和赔偿费等相关费用一律交学院财务部门。

(五)遇到单位撤销或调整,各单位要及时对实验材料和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进行核查清点,并办理转账、调拨、交还等交接手续。

六、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1021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豫工院设[2008]132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学院仓储、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与购置

凡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提交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提运

(一)装运化学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一般为两人)负责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由专人负责,领用要经主管系(部)主任审批,领用和使用最少有2人在场,剩余的应全部及时退库。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六、安全措施

(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七、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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